本院受理(2025)皖0111民初5314号原告合肥炫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哲及第三人合肥玮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王明哲对(2025)皖0111民初 531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