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2025)皖1203执恢52号安徽翊叒家具有限公司与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20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你们作为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翊叒家具有限公司对你们的追加申请:内容为:追加林苏浩形、徐春燕为被执行人,与广东联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出资范围内共同承担16270076元履行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