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的(2022)皖 0191执4310号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强、杨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敏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变更案外人胡敏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材料及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