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谢祖君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龙易文化交流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03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谢祖君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谢祖君上诉状:请求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5)皖0103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1.改判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股份分红协议书》,并将8000元投资款退还给原告,承担原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