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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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旷超、肖国伟、张娓、宋家秀、张浩然、湖南网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旷超、肖国伟、张娓、宋家秀、张浩然、湖南网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 0191 民初 90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追加被告旷超为(2022)皖 0191 执5087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旷超在 120 万元范围内对(2022)皖0191 民初2148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湖南网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肖国伟、张浩然、张娓对被告旷超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追加被告张娓为(2022)皖 0191 执 5087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张娓在50万元范围内对(2022)皖 0191 民初 2148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湖南网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肖国伟、张浩然对被告张娓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追加被告宋家秀为(2022)皖0191执508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宋家秀在 20 万元范围内对(2022)皖0191民初 2148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湖南网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肖国伟、张浩然、张娓对被告宋家秀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追加被告肖国伟为(2022)皖0191 执508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肖国伟在 10 万元范围内对(2022)皖019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湖南网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张浩然、张娓对被告肖国伟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追加被告张浩然为(2022)皖 0191 执 5087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张浩然在 85 万元范围内对(2022)皖 0191 民初2148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湖南网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肖国伟、张娓对被告张浩然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0 元,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均由被告旷超、肖国伟、张娓、宋家秀、张浩然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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