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翠与被告戴蕾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永翠向本院起诉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014.4元(医疗费1524.6元、照顾费13489.8元、营养费18000元、后续恢复营养费18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鉴定申请书、补充检材、传票(鉴定质证)、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鉴定质证,逾期视为你方放弃鉴定质证的权利,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