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路平与被告安徽新湾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普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7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安徽新湾景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变更登记;如被告安徽新湾景建设有限公司届时未予办理,则被告安徽新湾景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谢路平作为被告安徽新湾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80元及公告费350元均由被告安徽新湾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