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德阳市荞老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广东共享芬芳艺术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华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给付价款85262.9元;2、迟延给付价款的违约金截止2025年5月14日止(32个月)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7048.40元、自2022年9月14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85262.9元为基数按照2025年5月的LPR3.1%标准计算;3、赔偿因买方违约所受的损失支付赔偿金24937.81元,因张俊要求和工作安排不当产生额外费用8235.51元临期产品退回原告转运和物流费1319.4元,积压包装材货款15382.9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5年11月18日10时在黄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