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廖启华与被告周小松、易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本金13000元为基数月息1.2%,即利息每月156元)利息计算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5年11月19日10时在黄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