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德阳宏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利军、德阳正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77803.5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5年11月19日10时30分在黄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