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孙元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5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