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宝与被告李光洋、亳州市宣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吴建、张国良、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李成宝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人民币9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60085元,(本金900000元,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详见《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表》);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4日8时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