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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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圣勇(340111197011115538)

原告李志法与被告张圣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圣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志法支付货款138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821.5元[暂计算至2024年7月30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志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5元,由原告李志法负担515元,由被告张圣勇负担39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圣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立案庭41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5)皖0103民初1290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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