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湖州乐毅居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州乐毅居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克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湖州乐毅居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克装修款20806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5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湖州乐毅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湖州乐毅居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上述债务以自己财产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支付责任;三、驳回张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65元,公告费520元,合计由张克负担2445元,湖州乐毅居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州乐毅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1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