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鹏与被告林宗源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426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林宗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鹏支付自2020年11月起至2025年9月止尚欠抚养费88,500元;二、林宗源应于2025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向林鹏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林鹏18周岁止;三、驳回林鹏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00元,由林宗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