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1903号原告雷金辉与被告黄健、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金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健偿还本金100000元整;2.被告黄健支付原告迟延履行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双方约定月息1.5%起(自2014年1月27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30日止;按LPR 4倍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5日止),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1000元的利息,尚欠利息暂总计15308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被告黄丽承担该笔本金及利息担保人的义务。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口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洋口第一科技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