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吴拥军

本院受理原告冯家选与被告吴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及支付该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0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