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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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国发、吴爱华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5473号原告余国旭与被告李国发、吴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国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起诉之日LPR的利率计算);2、被告吴爱华对上述第一项诉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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