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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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金波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金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500元;二、驳回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王金波各负担2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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