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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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西光耀跃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木林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光耀跃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西光耀跃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木林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54元及自2025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利息总金额不得超过8110.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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