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华泰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欧莱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梅星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802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无锡欧莱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华泰隆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947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无锡欧莱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华泰隆实业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无锡欧莱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华泰隆实业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2959元;四、梅星忠对无锡欧莱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福建华泰隆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618元,由福建华泰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72元,由无锡欧莱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梅星忠负担684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