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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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颂恩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3912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颂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089172号、第1210777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并将全部侵权产品予以销毁: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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