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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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泽华

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4242号原告魏辉煌与被告王泽华、刘志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42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4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69807.17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7月29日的利息为140201.94元)(以上总计:494209.11元);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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