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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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爱红

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4494号原告余红平与被告胡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余红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胡爱红立即向余红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以及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3.1%)计付自2025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16.22元,合计81216.22元;二、胡爱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河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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