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帅、刘星与被告庄永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9913号案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投资区人民法庭领取上述相应诉讼材料和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台商投资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