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志娟与被告丁玉燕、丁淑敏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丁玉燕有出资1947382元用于购买登记在被告丁淑敏名下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与晋江大桥交叉处西北侧东海泰禾广场7、76号楼1007室房产、有出资265000元用于上述房产的装修;2、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丁玉燕对坐落于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与晋江大桥交叉处西北侧东海泰禾广场7、7b号楼1007室房产享有83.64%的份额。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4496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11月28日下午14时在福建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