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泉州市正耀鞋材有限公司、柳雅翎(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5****0548)原告吴西国与被告泉州市正耀鞋材有限公司、柳雅翎、陈家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82民初163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163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31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的1.5倍计付);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