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蔡毓望与被告林五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5)闽0403民初478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列东办公区)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