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皖0103民初12903号原告王俊与被告董子洋、方精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子洋、方精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俊支付货款1798875元及违约金161233.41元[暂计算至2024年9月12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78元,由原告王俊负担3033元,由被告董子洋、方精精共同负担2164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董子洋、方精精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立案庭41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