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斌诉被告张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张彩花归还徐斌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利息,暂计至2025年6月1日为52325元);2.判令张彩花承担本案律师费1667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彩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龙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