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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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选好

本院受理的(2025)皖0207民初7838号原告王先永诉被告刘选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先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刘选好向原告王先永支付工程款14000元;2.判令刘选好支付王先永利息损失(以1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刘选好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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