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6756号原告童贤文与被告蔡传梅、金顺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推土机械费尾款1748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748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刊登日期: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