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6658号原告梁好强与被告合肥月眸健康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12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合计5084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酒店解约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及补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刊登日期: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