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娃妮与童雪枝与第三人梁凯、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陈德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6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请求撤销被告童雪枝、第三人陈德宝将位于(六安市津河路以东,周集路以南碧桂园108楼1403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8)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088701号)过户登记至第三人梁凯名下的行为。二、请求判令第三人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上述房产恢复登记至被告童雪枝和第三人陈德宝名下。三、本案原告行使撤销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由被告承担。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