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许杰诉被告翁良瑜、程振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7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翁良瑜、程振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杰借款本金582258.68元,资金占用费44049.34元,后续资金占用费(以57517.31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5.4%计算至款清时止,以135503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程振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杰借款本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许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翁良瑜、程振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