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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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家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显丽、徐国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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