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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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蕲春县银兴米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邦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县银兴米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按照服务合同履行合同服务费用人民币32000元;2、支付原告按照合同协议2025年4月5日暂计至2025年4月18日资金利息448元,实际利息金额计算至合同费用付完为止;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8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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