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皖0207民初8103号原告陶玲玲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江苏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2266.5元,并以12266.5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