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陆轲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借款本金26992.22元、利息56.67元、罚息1239.40元,合计28288.29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24年5月11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陆轲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以上合计30288.29元);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各被告负担。1、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