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莉莉诉被告合肥绣淘电子商务经营部肖像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店铺内全部原告肖像的侵权照片;2、判令被告在其运营的店铺显著位置及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和声明,以消除其因侵害肖像权造成的不利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4万元(包括可能出现的律师费、公告费、取证费、交通费、保全费等);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