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雾松、魏亚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肖雾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被告魏亚林就上述金额中的4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