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易路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蔡丹、陈国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蔡丹、陈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易路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易路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