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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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修冒

本院受理原告王如伟与被告刘修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修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如伟房屋租金4,800元;二、被告刘修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如伟代缴纳的水电燃气费1,035元;三、驳回原告王如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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