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吼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先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先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吼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上海吼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