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贾永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未联系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执262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通知书、腾房公告、询价结果告知书、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议价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贾永富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斯瑞新景苑10幢605室房产。二、被执行人贾永富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斯瑞新景苑10幢605室房产线下评估结果为84206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