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裁定受理的(2024)皖0291破22号芜湖蓝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并于2025年6月13日指定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本院认为,芜湖蓝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依法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裁定宣告芜湖蓝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终结芜湖蓝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