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王健波

本院受理原告黄建诉被告王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依法送达(2025)川1083 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健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黄建偿还借款 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4月6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 LPR公布的一年期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636元、公告费 300元,合计 3936元由被告王健波负担。原告黄建已预交垫付,被告王健波在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黄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5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