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祝洪威,男,1969年03月0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381196903081413,住所地海城市牛庄镇文化路3号楼3单元2层23号。被执行人:马广平,男,汉族,1965年03月30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6503301458,住海城市牛庄镇西关街。本院依据(2025)辽0381执恢250号之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城市人民法院(2005)鞍海民王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广平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牛庄镇南关街,房字第FB-020-0206号,建筑面积143平方米的房屋在京东网上进行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祝洪威向本院递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以流拍价接收流拍的资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广平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牛庄镇南关街,房字第FB-020-0206号,建筑面积143平方米的房屋,总计作价367567.20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祝洪威的部分债务。二、申请执行人祝洪威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