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602民初8471号原告赵登俊诉被告曾容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告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第十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