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彬彬与被告林辉、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5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彬彬归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1%为标准,从2025年5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林辉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严彬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7211.70元,因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故案件受理费相应减少为7000元),由被告林辉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09-23